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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春市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公告
2020年10月13日 来源:伊春市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:曲长鑫 选稿编辑:杨秀玲

为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伊春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、市关于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要求,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,违者从严从重处罚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禁烧时段:2020年915日至2021年515

禁烧范围: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。

一、本公告所称秸秆,是指对玉米、水稻、谷物、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,包括田间地头杂草、林下附植物、落叶等。

二、对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行为的责任人,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三、故意焚烧秸秆、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四、露天焚烧秸秆,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五、对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六、各县(市)区、伊春森工集团、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禁烧秸秆宣传工作,鼓励推广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,引导农民配合关涉企业做好秸秆打包回收工作,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、能源化、饲料化、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。

七、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、监管不严、处置不当、失职渎职,发生秸秆焚烧火点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,直至免职。

八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、举报各种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,举报电话:3646726(生态环境局)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伊春市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领导小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年10月12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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