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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环保厅下发《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倡议书》
2018年09月21日

     一、农作物收割后在禁烧期内(每年915日至1210日,第二年310日至515日)不在野外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焚烧秸秆(垃圾、落叶、杂草)

    二、保持环境卫生,将秸秆统一堆放,统一处理。

    三、看好自己的田块,劝导家人和周边群众不违法焚烧秸秆。

    四、自己和家人在捡拾他人或自家田地里的玉米等残留农作物时,不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。

    五、若违反上述承诺,违法焚烧秸秆,按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(依据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83条规定,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规定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)。

农民朋友们,为建设大美龙江、生态龙江,给自己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,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,从我做起,从现在做起,支持秸秆禁烧,相互监督,共同维护我们的“碧水蓝天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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